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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经营瓶装
液化石油气行为的通告
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秩序,严厉查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、储存、充装、运输等环节中各类违法违规行为,有效防范遏制安全事故发生,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,维护社会公共安全,根据相关法律法规,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凡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,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取得燃气充装、经营等相关行政许可,且不得超范围和跨区域经营。
二、严禁各换瓶站和个人使用“报废瓶”“超期未检瓶”和不带正规合法气站可追溯二维码的液化气钢瓶,即“黑气瓶”。
三、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非法利用车辆、车库、高层建筑、地下室、半地下室等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或经营液化石油气;禁止私自倒装、掺假充装瓶装液化石油气;禁止仿冒其他企业标识充装瓶装液化石油气。
四、非法经营、充装、储存、运输、销售液化石油气的,将承担如下法律责任:
(一)根据《城镇燃气管理条例》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,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;有违法所得的,没收违法所得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,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;有违法所得的,没收违法所得;情节严重的,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(二)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》,违反本法规定,移动式压力容器、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责令改正,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吊销充装许可证:
(1)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、记录制度的;
(2)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。违反本法规定,未经许可,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,予以取缔,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,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;有违法所得的,没收违法所得。
(三)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,违反国家规定,非法经营、充装、储存、运输危险物质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。
五、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,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,积极履行职责,加大巡查检查力度,对无证经营、非法储存、非法倒装、非法运输以及擅自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的,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依法处理。
六、欢迎和保护群众积极揭发举报瓶装液化石油气非法经营、充装、储存、运输、销售等行为。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线索,我们将及时受理,认真核查,追根溯源,严厉打击,绝不手软。举报属实的,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。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严肃处理。
监督举报电话:0412—7803885。
岫岩满族自治县城镇燃气
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
2025年5月21日
编辑:荀颂
统筹:付重